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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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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束憲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元,折      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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