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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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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施靜紋 住台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肆仟壹佰貳拾捌萬叁仟零捌拾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佰壹拾叁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肆拾壹萬貳      仟捌佰叁拾壹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肆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壹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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