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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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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陸仟玖佰萬元,詎上開借款清償期限屆至後,債務人甲○○未 依約清償,為此提起訴訟等語。 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影本第十二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 指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即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街 十八號二樓)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等字樣,足 徵本件原、被告雙方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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