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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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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壹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拾肆萬零陸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捌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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