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束憲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萬叁      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壹萬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