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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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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徐素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000000-0 0  0仟 2  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000000-0 0  0仟 3  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D-000000-0 0  0仟 4  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0 0佰貳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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