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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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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 滿,因該日及次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0000000─0  │    │壹  │叁拾陸 │   │ ├─┼───────────────┼──────────────┼────┼───┼────┼───┤ │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0000000─六  │    │壹  │叁拾捌 │   │ ├─┼───────────────┼──────────────┼────┼───┼────┼───┤ │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0000000─四  │    │壹  │貳拾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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