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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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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鍾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和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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