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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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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張意文簽發,以華泰商業銀行光復分行為付款 人,面額新台幣一萬七千九百元,發票日期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第AA00 00000號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九二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 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九二號准為公示催告 裁定,聲請人登載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臺灣時報新聞紙,其刊登內容有誤,於支 票號碼應為第AA0000000號,卻刊載為AA一二八三三四號,其聲請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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