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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5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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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一號   聲 請 人 普生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台銀忠孝分行   │九十年一月十日    │貳萬陸仟元   │AD九0二六六七│  │ │ │公司孫道存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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