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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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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宏門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孫淑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六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宏門製作有限公司廖│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叁萬叁仟元   │AN一八八七二0│  │ │ │重明       │孝分行      │           │        │五       │  │ ├─┼─────────┼─────────┼───────────┼────────┼────────┼──┤ │2│宏門製作有限公司廖│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貳萬貳仟伍佰元 │AN一八八七二0│  │ │ │重明       │孝分行      │           │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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