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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5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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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浩鎰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桂林分行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伍仟元     │GL三四七一一二│  │ │ │李志浩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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