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8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F0 ~T32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  未     載  │陸仟捌佰肆拾伍元│HA0四七二一七│  │ │ │孝分行      │孝分行      │           │           │        │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