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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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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九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詹素桃      │北銀南京東路分行 │九十年二月十日    │玖仟柒佰捌拾肆元│NJ二二六一0六│  │ │ │         │         │           │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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