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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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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年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甲存帳號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 │普立爾科技股份│北商銀營業部│TP0000000 │21001- │89.12.15│壹拾陸萬捌仟玖│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佰壹拾玖元 │ ├───────┼──────┼─────┼──────┼────┼───────┤ │普立爾科技股份│北商銀營業部│TP0000000 │21001- │90.1.30 │肆拾貳萬捌仟壹│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佰肆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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