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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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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一四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台灣省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八六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愛霞      │聯邦銀行總行儲蓄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陸佰元 │UA三一四七六七│  │ │ │         │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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