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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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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劉素君      │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二月五日    │壹拾肆萬零捌佰元│AU二一九三一0│  │ │ │         │行        │           │        │八       │  │ ├─┼─────────┼─────────┼───────────┼────────┼────────┼──┤ │2│林美治      │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叁萬叁仟伍佰元 │AU二一五三七九│  │ │ │         │行        │           │        │九       │  │ ├─┼─────────┼─────────┼───────────┼────────┼────────┼──┤ │3│袁瑞安      │誠泰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壹萬肆仟元   │FC三二一0六七│  │ │ │         │行        │           │        │九       │  │ ├─┼─────────┼─────────┼───────────┼────────┼────────┼──┤ │4│總可可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叁拾萬柒仟元  │BA三0八二二九│  │ │ │         │         │           │        │五       │  │ ├─┼─────────┼─────────┼───────────┼────────┼────────┼──┤ │5│吳煥燦      │台北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貳拾捌萬柒仟陸佰│TA三六三一三二│  │ │ │         │         │           │柒拾元     │八       │  │ ├─┼─────────┼─────────┼───────────┼────────┼────────┼──┤ │6│陳麗秋      │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伍仟陸佰元 │DC二六二九八四│  │ │ │         │行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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