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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4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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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除字第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 六五三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登載世界論壇報在案,茲因 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 之股票發行公司亦如是,惟聲請人並未按該裁定內容登載於新聞紙,而登載為「 南亞電器板股份有限公司」,有該聲請人所檢附之報紙在卷可稽。按聲請人所登 載之報紙,其內容錯誤,應即視為未登報,是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 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0七八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壹  │壹佰肆拾│   │ │ │               │六             │    │   │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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