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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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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一號   原   告 緯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慧   法定代理人 汪國壽   複 代理人 陳怡靜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固在台北市○○○路四○○號十一樓之七,然原告 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四三二九號之強制執序程序,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之 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原未明文規定,為免當事人奔走於執行法院與受訴法院間 及調查證據等不便,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乃明定應以執行法院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本件執行法院既為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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