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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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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三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萬伍仟貳佰捌拾叁點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點貳元(角以下      不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      萬伍仟捌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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