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8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