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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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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雲林縣大埤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歐健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      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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