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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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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和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益   送達代收人 葉曉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揚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元,折合銀元二十      八萬七千五百六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千一百六十三元,折合新台幣九      千四百八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九千四百四十四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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