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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3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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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寶忠   訴訟代理人 羅美菁               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王朝盈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陸仟柒佰陸拾肆元│AD四0八0一四│  │ │ │         │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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