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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3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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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三六號公示催告,就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三─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四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九─NX─0000000─│    │壹  │壹佰伍拾│   │ │ │               │六             │    │   │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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