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甲○○
、28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月珠即逸晟體育用品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