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之發票人為大垣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