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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請釋明   對甲○○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發票人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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