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吳善九之繼承人)、丙○○(吳善 九之繼承人)、甲○○(吳善九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善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查報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 四、支票之正確發票日。 五、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