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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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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禾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甲○○             之5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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