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迪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美多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全部請求金額皆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利息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