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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4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期限尚未屆至,請釋明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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