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4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期限尚未屆至,請釋明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