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5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化綠洲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備查之相關資料。
二、釋明請求之正確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