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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7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及附表二中編號1 、2 之借款尚未屆到期日,請釋明   該借款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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