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7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康信管顧問有限公司、甲○○(原名:張
治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張治綱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