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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8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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