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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8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債權人甲○○為何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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