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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9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化名:曾 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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