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0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舶維國際有限公司、丙○○、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舶維國際有限公司、丙○○、甲○ ○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舶維國際有限公司、丙○○、甲○ ○住分別設址及居於台北市大同區及北投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