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0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景四季飯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係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海悅假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係麗景四季飯店或廣景觀光旅館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