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1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赫業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赫業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赫業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