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1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太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三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