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18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明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