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1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戊○○、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有無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