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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1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丙○○、戊○○、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有無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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