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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29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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