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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4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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