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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5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 理 人 賴韋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燕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依本金金額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應計付之   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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