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59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金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雯(即陳秀雄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資料。
二、台北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