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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為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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