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為溥即大業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為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