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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6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洪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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